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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呼政办发
2016-11-15
  •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1-15
  • 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6 〉 11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呼伦贝尔市境内(不含满洲里市)的市直属及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其余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亡人员和视同工亡人员的工伤认定,由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 24 小时内,按用人单位属地管理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旗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6 〉 119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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